2007年6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温州幼儿园今秋起不得收赞助费
芮文正

  本报讯  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,温州全市幼儿园将按规定标准收费,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。近日,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,对于收费标准将进行听证。
  根据新规定,今后温州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,允许上下浮动,并将由物价、教育、财政部门按成本与等级确定其收费标准。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,则按照“不以营利为目的”的原则,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,并持相关材料提前到同级教育、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。职工子女入园,是独生子女的(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)并有当地常住户籍的,家长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到所在单位每月报销80元,由父母双方单位承担。此外,特殊家庭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。
  新的标准出台后,所有幼儿园均不得再擅自立项、自定标准,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捐资费、赞助费、支教费等其他费用,也不得在周一至周五——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,以开办兴趣班、特色班、实验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。
  温州市物价检查监督部门表示:新规定实施后,市民如发现有幼儿园乱收费的,可拨打“12358”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。